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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重劃(二)
作者:洪正(二)土地所有人得共同請求土地重劃(土141)
依土地法第135條之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為之。
(三)分配及補償
1.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土136)
2.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土139)
(四)土地之處理
1.土地畸零狹小,全宗面積在第31條所規定最小面積單位以下者,得依土地重劃廢置或合併之。
2.公共使用地,於重劃區內,公園、道路、堤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變更或廢置之。(土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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