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總登記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總登記

(一)定義

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土38)

(二)土地總登記之程序

1.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土38)
2.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土50)
3.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土施12)

(三)效力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土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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