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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稅之減免
作者:洪正(一)免稅
1.免稅之情形
(1)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2)保留徵收或不能使用之土地
(3)無法使用之土地
2.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1)土地徵收或重劃
(2)自耕地及自住地
(3)改良土地
3.土地稅減免標準及程序制定機關:(土施46)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4.免稅地變為稅地之起徵時間:(土施47)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5.免稅地之開始年度:(土施48)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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