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欠稅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欠稅

(一)不依期完納之罰鍰

1.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徵所欠數額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土200)
2.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上述規定加徵罰鍰。(土205)

(二)拍賣欠稅土地

1.拍賣所得價款之分配:
(1)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土201)
(2)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土206)
2.拍賣前之通知:(土202)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之欠稅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展期拍賣:(土203)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展期以一年為限。

(三)提取收益抵償欠稅(土204)

1.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2.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3.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四)建築改良物欠稅(土207)

建築改良物欠稅,準用關於地價稅欠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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