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通則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通則

(一)土地徵收之目的、範圍及限制

1.國家因下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土208)
(1)    國防設備。
(2)    交通事業。
(3)    公用事業。
(4)    水利事業。
(5)    公共衛生。
(6)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7)    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8)    國營事業。
(9)    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2.現供第1項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土220)
3.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土施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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