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補償(四)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補償(四)

(四)遷移費

1.改良物遷移費:
(1)    因徵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土244)
(2)    因土地一部份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以全部之遷移費。(土245)
2.改良物之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土238)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之:
(1)    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
(2)    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
(3)    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
3.墳墓及其他紀念物之遷移費:(土246)
(1)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
(2)    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備案。
(3)    遷移無主墳墓時,應於十日以前公告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土施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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