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程序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徵收程序

(一)聲請土地徵收

1.徵收計畫書:(土224)
(1)    徵收土地,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前二條之規定分別聲請核辦。
(2)    前項規定之徵收土地計劃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劃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土施52)
2.聲請徵收土地應證明之事項:(土221)
被徵收之土地應有之負擔,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時為清算結束之。
3.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事項:(土施51)
土地法第224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下列事項:
(1)    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2)    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3)    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4)    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5)    圖面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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