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增值稅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總數額

1.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土178)
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下列之規定:
(1)    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2)    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估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3)    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下次移轉時,以現移轉價超過前次移轉時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2.原地價及其調整:(土179)
前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
3.土地增值實數額:
(1)    土地增值總數額,除去免稅額,為土地增值實數額。
(土180)
(2)    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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