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使用限制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使用限制

(一)城市區域之劃定

1.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土90)
2.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土91)

(二)新設都市土地之徵收重劃及放領(土92)

1.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整理重劃,再照徵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2.前項徵收之土地,得分期徵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三)公地使用土地之保留徵收及限制建築(土93)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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