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土地法及施行法-公有土地
作者:洪正(一)公有土地之定義
參照土地法第4條,所謂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二)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土25)
(三)公有土地之撥用
1.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故公地撥用之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
2.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土26)
3.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土施6)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