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公有土地(二)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公有土地(二)

(四)土地徵收與公地撥用

「私有土地的徵收」及「公有土地的撥用」源自於政府機關事業需要土地而因應辦理。
1.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就是政府機關根據事業需要的土地範圍,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相當於民間買賣,其協議價購的價錢以不低於徵收價額為原則),協議不成時,該需地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徵收,徵收核准後,由內政部通知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程序辦理。
2.公地撥用:
公地撥用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用途,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時,經洽商原管理機關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序,層報行政院核准撥供其使用。

(五)公有土地收益之處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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