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估價

作者:陳仕弘

土地改良物估價

一、土地改良物之分類

土地改良物之分類,依土地法第五條規定,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估107)
(一)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二)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二、建築改良物之估價

(一)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估108)
(二)附著於土地之工事,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估112)

三、農作改良物之估價

(一)估價範圍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估109)


(二)影響因素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設施等因素估計之。(估110)

(三)估價方式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估111)
1.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2.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3.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但應扣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四)水利土壤之改良之估價
水利土壤之改良,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估112)

四、受污染建物之估價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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