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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擬具徵收計畫書(徵13、13-1)
作者:三民-洪正審查事項: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1.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2.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3.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4.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5.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6.依本條例第34-1條 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7.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27條 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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