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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徵收核准
作者:三民-洪正核准機關: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徵14)
審議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2.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徵15)
(三)核定原則: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徵16)
(四)核准後之通知: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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