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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申請程序
作者:三民-洪正(一)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38)
(二)報請核准區段徵收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施細35)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召開七日前將公聽會舉行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以書面通知區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說明下列事項:(施細39)
1.區段徵收之必要性及目的。
2.各項補償標準。
3.抵價地比例及抵價地申請程序。
4.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扣繳。
5.耕地租約之處理。
6.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7.安置計畫。
8.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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