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五)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五)

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徵42)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2.依前項規定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有所增減之處理:(徵46)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1.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2.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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