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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及施行細則-總則
作者:三民-洪正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徵1)
優先適用
土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徵1)
主管機關
土地徵收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徵2)
徵收私有土地興辦事業之種類(徵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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