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作者:陳雲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32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33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34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35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36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37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38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39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40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第4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