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作者:夏進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14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

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

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第15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

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