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

作者:羅揚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

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規則第66條)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規則第67條第1項)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規則第67條第2項)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規則第68條)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規則第69條)
 

第三十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

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

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說明

 一、郵件自收寄後

投遞前,在運遞過程中,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情事,郵件尚未至收件人手中,故郵件之所有權仍為寄件人所有,故原則上只有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二、在例外情形

收件人於本條規定情事時,可具有請求補償之權。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

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

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

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

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

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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