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運價率之擬定與審定

作者:陳少偉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擬定與審定


1.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2.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3.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國營鐵路材料之供應與分配

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鐵路法§27)

監督

(一)地方營、民營鐵路與專用鐵路興建與施工應備之文書

1.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鐵路法§28)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計畫書。

(3)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損益估計表。

(6)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2.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下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鐵路法§29)

(1)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2)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3)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4)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5)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3.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鐵路法§30)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3)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5)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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