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及股票之出售(第60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國有財產及股票之出售(第60條)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總預算內之經費

(一)原則—流用禁止(第62條本文)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例外(第62條但書)

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得互相流用。

置入性行銷方式之禁止(第62-1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中央主計機關之調查

(一)隨時派員調查(第66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二)實地調查預算及要求提供報告(第68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下列之人提供報告︰

1.預算執行機關。

2.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3.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4.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5.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6.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7.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8.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9.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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