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保護區主管機關

作者:陳亦凡自然與人文地理

國家風景保護區主管機關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與第4條規定,中央與地方各有分別負責之主管機關。

1.中央 

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又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因此目前國家風景區由交通部觀光局負經營與管理之責。

2.地方 

地方級風景特定區主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現有國家風景區分布

現有國家風景區共計13處(資料統計至2017年3月底):

   地區

                    風   景   區

  成立時間

  北臺灣

1.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2.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73.06.01

91.07.22

  中臺灣

1.參山國家風景區(獅頭山、梨山、八卦山)

2.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90.03.16

89.01.24

  南臺灣

1.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2.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3.西拉雅國家風景區(關子嶺、烏山頭、虎頭埤、曾文、左鎮)

4.茂林國家風景區

5.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大鵬灣、小琉球)

90.07.23

92.12.24

94.11.26

90.09.21

86.11.18

  東臺灣

1.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東部海岸、綠島)

2.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77.06.01

86.04.15

   離島

1.澎湖國家風景區

2.馬祖國家風景區

84.07.01

8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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