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責任-國家對公務員或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責任-國家對公務員或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國家賠償之責任-國家對公務員或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由於我國對於公務員之損害賠償採國家代位責任,國家僅代替公務員向人民為損害賠償之給付。
因此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得另外向公務員求償。

1.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公務員請求 (國賠2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公物管理人請求 (國賠§3Ⅱ):
    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行政受託人請求 (國賠§4Ⅱ):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即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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