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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行為責任的要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作者:李由國家賠償之責任-公務員行為責任的要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1. 包含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
2.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96年台上2524號)。
3. 執行職務之行為:
(1) 判斷標準:
A. 客觀說:僅以外觀上是否與執行職務時間、空間的關聯為斷 (此說為通說)。
B. 主觀說:除與執行職務之外觀上有時、空間上之關聯以外,還需要公務員以執行職務為目的。
(2) 僅利用職務上機會而作成行為,並非執行職務之行為。
(3) 就其職掌之事項,逾越法令許可範圍者亦屬職務上行為;反之,不屬於職掌事項而為之,仍不屬於
執行職務之行為 (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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