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權利保障的先後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權利保障的先後

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權利保障的先後

人民之權利救濟應先循第一次權利救濟管道 (訴願以及行政訴訟) 為之;若已得滿足,自然沒有必要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第二次權利保護),請求損害填補。

若因怠於請求,或遲誤請求第一次權利保障,因而導致期間經過而無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在此情形下仍不得允許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限制於期間經過後不得再請求國家賠償原因有二:

1. 若允許當事人於行政訴訟期間經過後,仍得逕提起國家賠償,無異於架空行政訴訟。

2. 同時因期間經過無法再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國家賠償訴訟勢必只能由普通法院審理。
    形同由普通法院對行政處分進行違法審查,而侵犯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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