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問題:已先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李由

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問題:已先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之法律準用順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問題:已先提起行政訴訟

1. 若行政訴訟程序已經開始者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

2. 若行政訴訟已有實體決定

基於該判決之「構成要件效力」:
(1) 行政法院判決處分違法:民事法院僅審查是否齊備其他國家賠償之要件,並作出相應之判決。
(2) 行政法院判決處分合法:民事法院應以當事人主張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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