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2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2

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

遞耗資產

定義
指天然資源,諸如森林、礦藏等,其價值將隨開採而逐漸耗竭。
成本認列
開採油田為例,若公司開採4口油井,每口成本100萬,僅一口油井開採成功。
全部成本法:
所有成本均資本化400萬資本化。
探勘成功法:
探勘成功的成本100萬資本化,探勘失敗的成本300萬費用化。
折耗之計算
每單位折耗率=(總成本-估計殘值)/預計蘊藏量
當年折耗=每單位折耗率×本年度開採量
會計分錄
折耗費用    XXX
    累計折耗    XXX
 

無形資產

定義
資產雖無實質形體,但仍存在下列條件:
具有可辨認性。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可被企業控制。
認列條件
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之可能性頗高。
資產成本得以可靠衡量。
三、取得方式與成本衡量
攤銷年限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如商標權)不得攤銷。
有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於耐用年限期間,得以各種減損(折舊)評估方式攤銷。
攤銷=(成本-預估殘值)/耐用年限
常考之無形資產項目
行銷類    商標權
藝術類    著作權
合約類    特許權
技術類    專利權
1.商譽:
代表企業於事業合併中所取得、由其他資產所產生、難以個別辨認並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的資產。由於商譽並無確定之耐用年限,故不得攤銷。
商譽=公司總價值-(有形及可個別辨認無形資產公平價值-負債總額)
2.開辦費:
企業於籌備設立階段,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開辦費本應於企業之存續期間內攤銷,但因企業之存續期間難以預期,故開辦費常在短期間內攤銷(如公司發起人報酬、律師及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規費、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之費用及其他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的支出)。
依據91年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開辦費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攤銷之。最新之國際會計準則IFRS亦有相同之規範。故在財務上,開辦費已不再屬於無形資產。
3.內部產生之品牌、報章雜誌刊頭、出版品名稱以及其他類似項目之支出,無法與企業發展成本進行區分,因此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
外界對該公司之讚賞與評價,只能算是為公司口碑創造加分效果,不得將此認列為無形資產。
4.商標權:
(1)期限:
目前我國之商標權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日起算,期滿得延長,仍為十年。
(2)會計處理:
商標權之法定年限期滿,無須花費金額重大之成本,即可續延年限,故應歸類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不攤銷,但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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