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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作者:陳奇澤&程湘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吊銷駕照後的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道交條例第67-1條)
(一)期間
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1.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
2.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0年。
3.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8年。
4.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6年。
(二)辦法之訂定
第六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效力之擴大 (道交條例第68條)
(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二)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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