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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之基本原則-使用保護原則
作者:洪正test商標法之基本原則-使用保護原則
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三年或五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三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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