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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2
作者:林強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不動產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一)將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但經購屋人同意或給予購屋人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者,不在此限。
(二)要求繳回契約書。
不動產開發業者於交屋時,就未列入買賣契約共有部分之項目,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者,構成欺罔行為。
(法律效果)
不動產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預售屋銷售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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