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檢視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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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檢視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檢視

討論是否應廢止合法的行政處分時,得分為以下兩個部分討論,一為合法侵益處分的情形,另一則為合法授益處分之情形:

(1) 合法侵益處分

因為侵益處分之本質係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人民因此而受有一定之不利益,所以較無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因人民不是受有利益而是遭受不利益),進而也比較沒有損失補償的相關問題。但縱為侵益處分,因其仍為合法行政處分,原則上仍是以不得廢止為主,除非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作出合法裁量始得為之。

(2) 合法授益處分

人民本即對於授益處分即會有所謂的信賴利益產生,而合法的授益處分既為合法,人民對其信賴的程度自然又會更高過於違法的授益處分;加上廢止合法處分本身即有撼動法安定性之問題。因此,合法授益處分應是四種處分廢棄的組合中,最不應使其輕易發生的;故除非有公益等重大理由,才能例外為之,限於如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列之下列各情形之一,始得廢止之:

A. 法規准許廢止者。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E.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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