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運輸事業特許方式

作者:夏進

各類運輸事業特許方式

1.民航:

民航經營許可分為兩種,一為航空業,一為航空站;我國規定航空業開放民營(航空公司),但並沒有開放民營的航空站(雖法規允許,但目無申請設置民營航空站之案例),因此雖長榮、遠東等民航業者依規定得申請民航站,亦無法申請經營航空站。

2.公路:

公路法第14條明文規定,公路經營得特許個人、法人或團體經營。關於申請經營,則依公路法第38條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

3.航業:

根據航業法第9條規定,經營船舶運送業,於籌備期間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包括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取得交通部許可證後才得經營。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不得經營航業運輸。

4.鐵路:

不論何種方式經營,舉凡不管是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的建設,或者延長、經營、轉讓他人等,都須經交通部核准同意始能經營。同時鐵路法第3條亦明文規定,鐵路經營以國營為原則。

運輸事業獨占權之意義與相關規定

1.獨占之定義:

指市場由特定之個人或團體機構單獨經營而形成市場的壟斷。運輸事業之獨占性指某種事業僅國家擁有經營權,人民或公司不得經營。但若依法申請合格獲得許可者,即可由民間機構或個人經營。

2.獨占權之意義:

獨占權可分為兩種,一為法律獨占,一為事實獨占。

(1)法律獨占:國家法律條文規定可以單獨經營之,稱為法律獨占。例如我國郵政法第7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