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稅費款之扣繳作業
作者:郭妍
一、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稅費款
須依據有關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
二、出納管理單位代扣之各項稅費款,應依各該扣繳規定期限,辦理代繳。其中薪資所得稅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區分,分別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 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額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 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零用金
一、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
各機關零用金用以支付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
二、各機關辦理零用金支付及結墊撥還
應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並結計餘額,帳面餘額應與櫃存現金及預借未核銷零用金之合計數相符。
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收付及管理
一、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之收付
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並當面清點,如根據核准文件收入者,應即填製「收入款項通知單」或書面通知會計單位補製傳票,執行後,主辦出納人員及收付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二、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種票據
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除須於當日發還者外,應依照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國庫經辦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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