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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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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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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等應試資格(第11、12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2等12級工程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相關職務人員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2等12級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及電機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取得農田灌溉排水甲級技術士證照
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2等12級一般行政人員
(行政組、會計組、地政組、電腦組及觀光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及格,經依法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並繼續執業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職務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3等10級人員:
一、具有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資格之一。
二、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三、取得農田灌溉
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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