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職等應試資格(第11、12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

各職等應試資格(第11、12條)

2等12級工程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相關職務人員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2等12級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及電機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取得農田灌溉排水甲級技術士證照

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2等12級一般行政人員

(行政組、會計組、地政組、電腦組及觀光組):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及格,經依法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並繼續執業三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機關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農田水利會三等人員職務三年以上,且其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3等10級人員:  

一、具有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資格之一。

二、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三、取得農田灌溉

排水乙級技術士證照,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相關工作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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