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車輛之調派

作者:陳文欽

各機關車輛之調派

鐵路特考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四)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 用車事由不詳。 
  • 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 塗改到達地點。 
  • 日期不符。 

(六)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須填寫派車單。

各機關事務單位應備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其他交通法令,俾作行車安全督導。

油料管理

一、車輛用油

指汽油、柴油等各種燃料及其他保養用油。

二、車輛用油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採購。

三、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

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存放時,應另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將桶蓋蓋緊,存放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四、車輛用油應嚴格控管

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車輛之耗油標準,應由各機關會同技術、會計人員依車輛一般正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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