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申請案件

作者:陳文欽

各機關之申請案件

鐵路特考

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

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檔案法§19)。

書面通知

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檔細§20):

(1)    核准

應用檔案之意旨。

(2)    檔案應用

方式、時間及處所。

(3)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

及收費標準。

(4)    應攜帶

相關證明文件。

閱覽或抄錄檔案

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檔案法§20):

(1)    添註

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

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

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以上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檔案法§26)。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

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檔案法§21)。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

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檔細§21):

(1)提供

檔案參考服務。

(2)舉辦

檔案展覽。

(3)編輯

出版檔案資料。

(4)其他推廣

檔案應用服務事項。

抄錄或複製檔案

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檔細§22)。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

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檔案法§22)。所定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應依檔案法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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