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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3
作者:洪正、 李由
憲法法庭
(一)法規依據
1.憲法增修條文:
(1)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2)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
(3)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3.準用刑事訴訟法。
4.準用行政訴訟法。
(二)職權
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三)組成
由全體大法官組成,由資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
(四)出席
1.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2.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
判決
1.對於政黨違憲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2.因駁回聲請而無須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有現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條)
司法預算獨立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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