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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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部分節錄並酌予分段)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對此類事件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資參酌:

1.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2.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

3.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

4.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

5.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6.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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