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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爭議]
(1)解釋文(部分內容節錄)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2)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對於人民重大權利有所干涉之前,給予完善的事前程序保障及參與,是正當程序原則之要求,而本號解釋系爭法律對此無相關規定,造成公務人員在被作成免職處分前亦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有違保障程序正義之意旨,故要求應盡快設立相關制度以貫徹正當程序原則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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