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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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

A. 解釋文: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指明。

B. 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前述大法官解釋中提到公法上未有相關法規時,得暫時類推民法,因此當有公法上無因管理、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原則上得類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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