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8號解釋理由書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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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8號解釋理由書

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8號解釋理由書(部分節錄)

公務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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