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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的功能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司法部門的功能
一、裁判的功能
司法機關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解決紛爭。此種解決必定是運用法律的結果。
司法部門的裁判,在性質上區分為三種:
(一) 紛爭事實的認定。
(二) 違法的決定。
(三) 違犯後果的裁定。
二、監督執法的功能
司法部門監督執法的範圍甚為廣泛,如人民不服各級政府機關法律執行的結果,而提出行政訴訟,甚至法律本身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慮,司法機關均得依據法律或憲法的規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監督。
三、創造新法的功能
不僅應用法律判決,法官也會依每個不同個案的需求,解釋和創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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