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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 (外部救濟)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司法救濟 (外部救濟)
1. 意義
因受行政機關之處分致使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審理並作成判決之救濟方式。
2. 類型
(1) 憲法法庭: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人民對於憲法上爭議案件,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憲法。
而通常提出釋憲的案件都已窮盡訴訟程序,而仍無法獲得救濟者始提起釋憲。
另外,憲法法院也負責處理政黨因違憲解散之事件。
(2) 行政訴訟:
主要在處理公法上爭議,並衍生出各種訴訟類型。包括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
訴訟等等
(3) 刑事訴訟:
就公法事件而言,刑事訴訟主要涉及有關行政罰之裁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規定:「被處罰
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
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4) 民事訴訟:
在公法事件上,透過民事爭訟者,主要為國家賠償事件(雖為公法上爭議,但事件之本質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另外也包含公務員保險給付事件、公職人員選舉訴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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