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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行政機關處理訴願的時間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行政機關處理訴願的時間
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有些法令會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在多久期間內要作成決定,如果沒有規定,一般來說為二個月,而當此期間經過,行政機關仍然沒有動靜,人民又認為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亦可再提起訴願,訴願書應寫明的事項,大致上如前所述,只是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
1. 原行政處分機關改成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
2.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改為提出申請之年、月、日。
並須附上原申請書的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據,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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