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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逾期不受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逾期不受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第80條第1項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
(1) 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 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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