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無理由應駁回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無理由應駁回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無理由應駁回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駁回。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此外,對於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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