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有理由者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有理由者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有理由者

訴願法第81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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