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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不合法應不受理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訴願不合法應不受理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4)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5)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6)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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