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情況決定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情況決定

司法救濟之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情況決定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法第83條)。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訴願法第8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